在内容上:一是确立以贡献率作为税收分配决定因素的分配模式,明确以淹没区域国内生产总值(GDP),淹没荒地(指不产生GDP的荒山、荒地,下同)价值,移民安置费用和单位迁建费用等四项因素确定税收分配比例(贡献率)。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是依据库区各方贡献率的大小,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选择各方都能接受的科学、合理、可行的税收分配方式和途径,充分体现出参与分配因素之间权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最大限度满足库区政府的合理财税需求。特别是采用“淹没区域GDP”可以较为真实、直观地反映淹没区域作出的贡献,配合其他三个因素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淹没区域的贡献率,且认定标准统一、客观和公正,是对原有各方简单定比例分配办法的扬弃,有利于解决各说各话,利益难以协调等突出问题。
三是不将坝址所在地公共支出成本作为因素参与税收分配,主要理由是:
首先,坝址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已全部由坝址所在地征收,坝址建设期间及建成后,极大地拉动了坝址所在地相关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城镇功能日益完善,居民生活水平极大改善,解决了当地大量就业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坝址所在地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坝址所在地已经由此获得巨大的利益回报。
其次,坝址的安全维护费用成本已由企业自行负责,并且按照属地征管原则,未纳入分配的其他地方税收已全部由坝址所在地征收。因此,完全可以满足坝址所在地所需的公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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