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恶化创新
条件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迫使创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权”的雷区。美国专利项目设置越来越细,过去人们为每份新软件设置专利,现在却几乎为每一条编码设置专利。这样做表面上有利于保护发明者利益,实际上极大地阻碍了整体技术的创新。因为这样一来,无论谁想在软件领域有所建树,他都要考虑所做出的软件中使用的编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现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在资金,尤其是在技术方面本应该得到发达国家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更快地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提高了我国引进技术的实际成本;另一方面还增加了企业在自主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心理负担,总是担心“侵权”而畏缩不前,阻碍了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进程。
4)发达国家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达国家拥有知识优势,它们就会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性,结合国际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壁垒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特点,掠夺发展中国家。①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大大提高了标准的技术难度,使被动接受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要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达到相关标准。这种技术标准在知识产权的掩护下显得合理合法,使企业极少去考虑这种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否具有合理性。例如,美国就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报复性特征来保护自己,打击对手。报复性主要指一些国家利用本国国内贸易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影响正常贸易为由对其他国家进行报复。其中以美国的“超级301条款”和“337条款”最具代表性。美国国内贸易法中的“超级301条款”规定,美国将对认为对美实施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进行报复,其中不公平贸易做法包括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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