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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WTO争端解决之晚近涉华成案法理选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2637185
  • 作      者:
    于洋,张磊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三联书店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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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洋,先后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年入选首届“国家建设高水平人学公派研究生项日”,作为联合培养博士生前往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研究所从事了两年的学习和研究,2009年获得了欧洲法经济学硕士学位(荣获欧盟奖学金并由意大利洛尼亚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和德国汉堡大学联合颁发硕士学位),2010年从复旦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法)。并于2010年7月入职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WT0研究与教育学院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法、WT0争端解决机制和法经济学。
    张磊,世界贸易组织教席主持人(WTOChairHolder)。现任WTO学院院长、教授。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联合国贸发会议虚拟学院协凋人、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ARTNeT联络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中围司法鉴定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上海市曙光学者。2000年获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其间1999年任香港城市大学ResearchAssociate)。2003年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后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先后任瑞士洛桑大学、WTO秘书处和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访问学眷。2011年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意大利都灵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现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从事WTO法经济学、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救济会计和法务会计研究。兼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MPAcc)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瑞士公共管理学院(洛桑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生导师、比利时市鲁塞尔自由大学(VUB)国际与区域贸易法、国际金融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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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WTO争端解决之晚近涉华成案法理选析》择取了近年来WT0争端解决实践中发生的两起以中国为被诉方的成案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其中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较深入研析。欲较深入研析和领会,首要的是能够对包含着法理问题及法理分析的法律文件有尽可能透彻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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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系争措施与第93段的相符性
    我们转向分析中国涉及《工作组报告》的有条件的上诉,其第93段规定:
    某些成员对汽车部门的关税待遇表示特别关注。对有关汽车零部件关税待遇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中国未对汽车的全散件或半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周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黑体为强调所加)
    正如上面所陈述的,专家组裁定:
    中国违反了《工作组报告》第93段下的承诺,它是WTO协定的一个主要部分,即如果中国为CKD和SKD组件没立关税税号,则将对CKD和SKD组件适用不超过10%的关税税率。(省略脚注)
    专家组裁定,基于专家组在分析期间作出的两项较早的、中国已经违反了这一承诺的裁定,即“在围绕着本争端中的系争措施的情况下,一项CKD和SKD组件的关税税号可以被视为通过措施而设立,因为中国在具体的关税税号下有效地分类了这一组件,并在措施下适用r在这种关税税号下可适用的关税税率”,和“中国……在其关税《减让表》的十位数级为CKD和SKD组件设立了单独的关税税号,并以此满足了笫93段下的条件”。
    如果我们不推翻专家组关于措施不符合《工作组报告》第93段的裁定,中国基于如下理由质疑这两项裁定,即,或者:专家组曲解了《第125号法令》第2(2)条并错误地裁定,系争措施在该规定下对CKD和SKD组件进口征收了一项税;或者专家组审理丁一项加拿大和美国均未能提出一件表面证据案件的申诉。
    我们已经基于如下理由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工作组报告》第93段的裁定,即专家组错误地将《第125号法令》第2(2)条和第21(1)条解释为,系争措施对在《第125号法令》第2(2)条下进口的CKD和SKD组件征收一项“税费”。因此,中国对专家组在第93段下的裁定的实质上诉所断言的条件没有满足,因此,我们不必再考虑上诉的这些选择性理由。我们注意到.在这一点上,在上诉的口头听证会中,美国和加拿大同意,如果我们推翻专家组以下裁定,即《第125号法令》第2(2)条豁免了CKD和SKD组件进口商的行政程序,而不是系争措施下征收的“税费”,我们也将不得不推翻专家组的如下裁定,即由于系争措施,中国已经违反了《工作组报告》第93段中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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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中国——影响汽车零件进口案”上诉机构报告
一、简介
二、当事方和第三方主张
三、本上诉中提出的问题
四、背景和对系争措施的考察
五、根据系争措施所征收的税费的定性
六、系争措施与《GATTl994》第3条的相符性
七、专家组根据《GATTl994》第21条(a)款和(b)款的“选择性”裁定
八、专家组关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93段的裁定
九、上诉机构报告wr/DS339/AB/R中的裁定和结论(欧共体)
十、上诉机构报告wT/Ds340/AB/R中的裁定和结论(美国)
十一、上诉机构报告wT/I)$342/AB/R中的裁定和结论(加拿大)

第二部分 “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
一、简介
二、当事方和第三方主张
三、本次上诉的争议
四、本案系争措施及专家组的裁定概要
五、中国贸易权承诺对关于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和未完成的音像制品的措施的适用性
六、中国依GATT1994第20(a)条的抗辩
七、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
八、裁定和结论

第三部分 “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之法理选析
一、前专家组阶段与专家组审理阶段
二、上诉阶段
三、法理论析
附录 世贸组织教席计划背景资料和提议指导方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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