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格并不是说价格一成不变,它也会随着时间而调整,但是其调整的频率低并且保持了对所有顾客一视同仁,相同的产品的单位价格是相同的。与此相对的就是差别定价,其本质就是相同的产品销售的单位价格可能不同。拍卖和讨价还价被认为是典型的差别定价。
第二种分类是把定价分成静态定价和动态定价。
严格说来,几乎所有商品的价格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变化频繁,有的时间跨度很大。因此并不能依据价格是否随时间变化来区分静态定价和动态定价,而是根据价格是在交易中决定的还是在交易前决定的来区分。静态定价是由卖方在交易发生之前就确定了价格的定价方式。根据这个定义,静态定价包括固定价格、差别定价中的二级差别定价和三级差别定价。固定价格当然是指卖方在事先确定了价格再销售商品的。二级差别定价和三级差别定价也是卖方事先制定好了的数量折扣策略或价格套餐策略。
动态定价是买卖双方在交易时确定价格的机制。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交易之前只能知道自己的可承受的价格范围,而不能确切地知道具体的成交价格。据此,只有一级差别定价才是动态定价。一级差别定价是根据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来确定价格的。卖方事先不能知晓买方的支付意愿,当然事先不能确定价格;买方要在交易当中,根据商品的质量、当时的供求形势和卖方的要价情况来调整自己的支付意愿,因而一般也不会在交易之前确定成交价格。
要说明的是,一级价格歧视要求按照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形成交易价格,但是严格地按照消费者的真实支付意愿成交的情况只能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现实中无论是拍卖还是讨价还价,消费者都有可能隐瞒自己的真实支付意愿,在其他价格点上成交,因而企业获得100%的消费者剩余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也应看到,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消费者自己也不能明确地确定自己的真实支付意愿,他只能在和卖方的交易之中逐步明确自己可以支付的价格。因此,本书认为,在两种情况下获得的价格可以被看做是消费者真实的支付意愿:一是拍卖;二是经过充分回合以交互的讨价还价形式进行的价格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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