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作为一种人们基于各种需要而联合起来实行集体互助、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是近代以来一种重要的群众性经济组织。从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在英国诞生以来,合作社原则逐步扩展到世界各地,众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合作社建设。在中国,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从20世纪初由梁漱溟、晏阳初等有识之士带有理想主义的合作社最初尝试,到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实行的合作社实践,在新中国成立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确立时达到顶峰,尽管人民公社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了。20世纪80年代初,席卷全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引发了农村社会急剧的组织变迁,农民在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的同时,也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中解脱出来,集体经济被分配到户,合作社也连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成为历史。
十几年以后,当合作社已经被人们淡忘的时候,农民又以各种合作组织的方式组织起来,合作社再次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然而,不同的是,与人民公社相比,这次合作的性质和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民以独立的身份进行的自愿联合,具有了新的内涵和新的功能,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当中,各种传统和集体的要素也以新的方式参与其中,与新出现的合作要求共同塑造了多种多样的农民合作形式,并在新旧要素的互动中发生着改变,形成了传统合作组织与新型合作组织、集体与个体、国家与社会相互融合的趋势,体现了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当前学界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十分丰富,经济学学者对合作组织的组织类型、产权安排和制度绩效进行了深入探讨,政治学学者关注了农民组织与基层治理的关系,社会学学者则分析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乡村再组织问题。但是,在这些研究中,农民合作组织都被看做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没有将其置入更大的社会环境来讨论。本项研究试图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对当前的农民合作组织进行解读,通过对不同的国家层次与社会互动的分析,表明当前农民合作组织是多元化和多层次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的结果。本章首先介绍研究的背景,然后回顾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文献,在此基础上阐明本项研究的基本思路,最后说明研究方法和全书的章节安排。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