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权能结构的分离与实现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立了“集体公有制,农户经营制”的新型土地制度,在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表现为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具体表现为: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户掌握了土地的经营权,而土地的收益权则在两者之间分割。
1982年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联产承包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一般地讲,联产就需要承包。联产承包制的运用,可以恰当地协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使集体统一经营和劳动者自主经营两个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所以能普遍应用并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纪要》从性质上对责任制的形式进行了界定。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各地要有领导、有步骤地搞好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时期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经济地位和作用,此时都下降了。这时的生产队已经丧失了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对土地的处置权,而只是在生产队内部按人口增减而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调整。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期,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都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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