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失地农民利用自有住房,或进入城镇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创业街”、“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自主创业。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并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工商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全部返还创业者。凡创业成功,经个人申请,创业专家指导团评估后,可给予l万~5万元奖励。
2.发动农村居民致富创业
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疫(疾)病防制(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享受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减免外,其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实施返还。农民或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进城在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综合运用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联建机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企业、城镇居民联合创业、共同致富。企业、个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县农村发展乡村旅游、特色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物流业等产业,需要修建固定构(建)筑物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并享受我县扶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县农发、国土、规划、旅游、商务等部门对项目实行“一站式”综合会审,加强指导服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