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做什么达成了一致。然而,同时,市场和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因
为他们自己的程序而削弱了这种可能性。事实上,工人能找出充分的理由争取更公平的利益,然而市场“法则”却不容许资本家如此慷慨,国家法令将工人的理由关在法庭之外。
哈贝马斯就在一个理性的现实世界中,在一种非正式基础上作出民主和共识的决策的可能性与自治体制中类似法律系统的运行之间,作出了区分这种部分上来说是这里我希望提及的第二种理论要素的内容:体制整合与社会整合之间的差异。这出自前面提到过的英国社会学家大卫·洛克伍德(David Lockwood)的经典论文,作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是为了澄清当时在美国和英国占统治地位的功能主义学派的一个问题。整合问题在本质上同迪尔凯姆遇到的问题一样:如果社会不能像理想化市场一样以同样隐蔽的方式维持自我稳定,如果后者除了自我利益驱动的实用主义的合作以外什么都不能保证,那么社会秩序如何维持?塔尔科特·帕森斯将这个问题形象地称为社会秩序的“霍布斯难题”,他认为在按照一套价值标准运行良好的人类社会中,这个问题幸运地由一个基础共识得以保障。洛克伍德指出的是功能主义者们想要在体制的技术整合(它们中的元素相互匹配的方式)和建立在由个体和群体的自觉共识基础之上的社会整合概念之间闪烁其辞。他认为,这两者应该被视为是有区别的,而且彼此间能够替换起作用:“尽管社会整合问题关注行动者之间有序(或冲突)的关系,而体制整合问64题却关注社会系统构成之间有序(或冲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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