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西方的个性主义主要是着力于建设方面,为每个个体争取属于他们的权利;而五四时期的个性主义则主要偏侧于破除方面,为了扫除封建专制,最终实现救亡图存。也就是说,西方的民主与个性主义主要立足于人本体,更多的是直奔个体自身的需求的,他们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而五四时期的个性主义主要是被当做一种工具,是基于对西学的“用”的角度来借用这些概念。
再次是五四作家在言与行上的歧异,在抽象意义上,他们一直在呼唤个性主义,但在具体问题的看法及其自己的行动方面,却不按个性主义行事,特别是在最关乎个人命运的婚恋问题上,他们表现出了足够的暧昧性,也就是说,他们在婚恋这一私语化色彩最浓的问题上的想法与做法却与西方个性主义原貌不相符合,胡适就是典型例证。他初到美国时,他“对美国式的自由恋爱、婚姻及家庭生活方式在观念上是排斥、批判的”,他甚至“在《我国女子地位高于西方女子》、《演说吾国婚制》等文章中,强烈地抨击西方的自由婚恋。”他说:“吾于家庭之事,则从东方人,于社会国家之见解,则从西方人。”①他在《病中得冬秀书》一诗中,意自我安慰地写道:“情愿不自由,也是自由了。”他的婚姻完全是在“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模式内运行,难见个性主义影子。这种歧异在鲁迅、茅盾、叶圣陶、朱自清等身上都一脉相承,他们当然都有各自的苦衷,但都如此不约而同、殊途同归,只能说明,个性主义并未在他们身上扎根,休说开花、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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