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管理人才
1 400万元没法处理,结果可想而知。这样的情况屡屡发生,原因在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虽然我们的立法向劳动者倾斜,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但是法律也讲究平衡,它是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如果只存在一方主体就无所谓法律,比如只有一个人是不需要法律的。一个人在一个荒岛上生活不需要任何法律,但出现了第二个人,就会出现对法律的需求。
劳资双方的平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某人向我借钱,我跟他订合同,这就是法律关系。在社会学中有一种理论叫交换原理,是指人与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交换。
政治家之间交换的是相互妥协,你的政策退一步,我的政策也退一步,然后实现共赢;企业家之间交换的是互益产品,我买你的产品,你买我的产品。人与人之间永远存在的是交换关系,这是社会学家的定义,同时社会学家认为在交换过程当中,掌握利益较多的一方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举个例子,你到一家单位工作,作为单位的劳动者,单位除了给你发薪水之外,还要给你一个头衔。当你拿着名片告诉对方,我是某知名跨国银行首席执行官时,这个头衔就是一种荣誉。
还有一种权利,假如你到一个单位,单位赋予你一个权利,50万元以下你可以签单,不用向老总汇报,这个权利每个员工都喜欢。很多细小的地方都体现出权利,比如假设你是公司副总裁,公司有200个停车位,有一个固定车位是你的;但如果你是公司普通员工,就没有固定位,哪有空位就挤进哪里。
当你跟拥有较多利益的一方去谈判交换的时候,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话语权不多或者说语言没有分量,所以处在劣势。工作8小时之内员工把所有的劳动以及劳动成果必须让渡给这个企业,也就是企业花钱买断了员工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面,所有的劳动为单位所得。当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以后,员工的自由被限制了,工作时间要出门办事得有请假条。
当一个人跟单位交换报酬、头衔、荣誉以及享有的权利时,必须放弃很多。比如职业经理人,如果只用8个小时来思考工作,这份工作肯定是不胜任的。他必须用24个小时全方位的思考工作,甚至做梦都要在想工作,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职业经理人。
在劳资的交换过程中,资方掌握了更多的利益,资方是一个强势群体,劳方是一个弱势群体。于是,法律上就必须保护劳方的利益,这是正确的,也是应该的,但是必须要有一个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制,劳方成为一个强势群体,资方成了一个弱势群体,这会非常令人担忧。复旦大学陆铭教授在《敲响收入再分配的警钟——图洛克<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中译本序》中坦言“在全世界无产者还没有联合起来的时候,如果偏离本国劳动力所能创造的价值,而过多地为劳动者争取利益,善良的愿望就会筑就通往地狱之门。”
比如现在的立法赋予了工会很大的作用,工会可以参加劳资维权与雇主谈判,订立集体合同,代表职工参加仲裁和诉讼等,工会在宏观层面上非常强势,但在微观层面上非常弱势。无论如何,它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半官方组织机构,但是企业家在强大的法律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企业家没有任何组织可以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为他们说话,于是企业家想到逃之夭夭。这些事件的发生同立法有相当大的关系。
当今中国最需要的是企业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美国的调查数据表明,只有5%的人在世界500强工作,大部分人都在中小企业工作。所以,事实上社会非常需要中小企业家,
他们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企业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赌博家,他们是用资本在创造未来的机会。一个成功企业的背后可能有100家企业倒闭,所以,真正成功的企业家并不多见,倒闭的企业家同样值得赞赏。中国很需要企业家,企业家又很需要政府部门扶持,哪些地方政府放宽对企业家的限制或倾斜优惠政策,哪些地方的经济就能更快发达起来,这说明政府政策对民营企业家的影响很大,要让他们不断地壮大,政府的扶持是很重要的。
但是我们的法律有一种奇怪的现象,比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告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已经破产解散,可以将投资人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企业家投资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劳动者要告这家公司,如果这个公司宣布破产解散,可以告投资人,通过这样的规定,企业的责任从实质上有可能等同于无限责任公司了。
这样的结果是很多企业家不再愿意投资,因为投资越多,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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