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市场的主体结构
外汇市场的主体是从事外汇交易的当事人。
(1)外汇银行
又叫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中央银行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3种类型:专营或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商业银行;在本国的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可从事外汇业务。
商业银行是外汇市场上的主要参加者,它主要从两个方面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润:①充当外汇买卖中介。通过代客户买卖外汇并提供全面的服务,从中获得利润。当顾客询问银行某一外汇的买卖报价时,银行的交易商首先查询市场现价。若可行,则在此之上再加一个价差(利润)。交易金额小,价差率高;交易金额大,价差率则低。由于当今外汇市场竞争激烈,报价应尽量接近市场价格,甚至有时要比市场价格优惠,以吸引客户。因此,通过信用中介的报价方法获得利润已不太容易。②以银行自己的账户直接进行外汇买卖。这种交易的目的在于调整外汇头寸,保持外汇存贷于合理的水平上;或者利用外汇市场上汇价的地区差异、时间差异赚取利润。外汇交易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判断市场波动和走势。如估计马克会升值,预计某日马克有一定的需求量,便提前购买,积存马克以满足顾客的需求。一旦顾客要货,银行交易商的报价便处于有力的竞争地位。若当日公司没有大的需求,就抛出马克,或盈或亏。外汇交易商在本银行的方针和限额内,会购进看涨的货币,预期在日后交易中获利。
外汇银行是市场上最主要的参加者,它通常与以下几类对象发生交易:①经纪人。但银行之间的交易也可以不通过经纪人而直接进行交易。②其他外汇银行。银行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相互弥补和保值。③工商企业。④中央银行。
银行从事外汇交易是在一定的限额和参数内进行的,其共同的经营准则有:①隔夜头寸。即不同货币空头或多头的总数量。例如,某银行的隔夜头寸限额是2千万美元,则在每日收盘时,其多头或空头不能超过2千万美元。既然是不同时期的外汇交易,则有可能持这个隔夜头寸达几天或数周。在这个总限额内,对每种货币还有分别的限额。例如,若全面头寸是2千万美元,但马克兑换美元,限额可能只有5百万美元。这样,银行可以控制全面风险及各个币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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