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公司治理,防范利益冲突。推动建立持有人利益、员工利益和股东利益有机统一并以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根本出发点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职权相互制衡、激励约束有效、注重长期发展、持有人利益至上的治理格局。强化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董事会层面的相互制衡,逐步提高非股东董事比例,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4.建立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并遵守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在推介基金时不得欺骗、误导投资者。
5.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均由持有人承担,因此,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投资人切身利益和市场对行业的有效监督。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基金行业形成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以及编报比较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全面、准确、可比。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率先采用了国际最为先进的可扩展性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该技术实现了数据一次性录入、多次使用,大大提高了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和效率,保证了信息质量,使基金行业充分接受投资者的监督,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6.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各个国家都对自己的金融行业包括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了很多反思,如欧洲委员会提出统一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和基金产品的监管。美国提出将私募基金和衍生品投资纳入监管等。我们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的最新态势,推动中国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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