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的第二阶段为内部控制制度阶段,主要是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为适应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特点,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推动下,内部控制由早期的比较单一的内部牵制逐渐演变为涉及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人员素质、业务处理程序和内部审计等的比较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这一阶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开始上升为法律要求。同时,为适应注册会计师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状况的需要,一些国家开始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其中,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针对会计记录系统和相关的资产保护实施的控制,内部管理控制主要是针对经济决策、交易授权和组织规划等实施的控制。
以美国为例,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首次正式阐述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即“内部控制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旨在保护资产、检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促进既定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这就形成了内部控制制度思想。这一定义强调内部控制制度不局限于与会计和财务部门相关的控制方面,还包括预算控制、成本控制、定期报告、统计分析和内部审计等。但是由于审计人员认为该定义过于宽泛,因此AICPA于1953年在其颁布的审计程序说明第19号中,对内部控制定义作了正式修正,并将内部控制按其特点分为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部分,前者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后者的目的在于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这种划分是为了规范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的范围,以缩小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总之,这一阶段的内部控制正式被纳入制度体系之中,同时管理控制成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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