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会计等式,我们要理解、牢记的是:任何时点,企业的所有资产,无论其处于何种形态(如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都必须有相应的来源。或者是借人的,或者是所有者投入的,或者是经营过程中所赚取的(这一部分也归所有者)。换言之,企业的所有资产都必定有相应的来源,这样,“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等式,在任何情况下,其左右平衡的关系都不会被破坏。
现在人们往往认为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应分别计算,其数据可以有所不同,但我们不能忽视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比如税制改革对会计等式的影响。我们知道,西方税收主要是以收益类税为主体,其流转类税仅占税收的很小一部分,所以从总体上讲,流转税对“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的影响较小,“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应用是正确的(收益类税,比如所得税,是净利润或称净损益的组成部分,它不影响“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
但是,我国是以流转类税为主体的国家,新税制下,应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还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并仍然作为主营业务利润的一个独立的扣减因素,这样,“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就不能成立。这依然带有旧税制下的色彩,还没有能够脱离“收入-费用(成本)-税金=利润”的框框,使“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的适用范围还有限制。所以,我们还应进一步进行税制的改革,将以流转类税为主体的税制改为以收益类税为主体的税制,能够较好地防止税收负担的转嫁,因为流转类税的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纳税人并不一定就是(甚至就不是)税负人,而收益类税(比如所得税)的纳税人就是税负人,这样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就较强,而且还能够使“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得以较好地应用。同时将应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不记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将其记人费用类科目,比如,记人“管理费用”科目,这样就能保证“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基本等式的全面适用。
但是,税收能不能作为一种费用(成本)来处理呢?
从税收的经济学解释来看,它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根据价值公式,商品的价值=C+V+M,它属于剩余价值,即属于M,不属于成本,即不属于C,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将其作为费用(成本)来处理似乎是不合适的。
从作为税收主体的国家的性质来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不同于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它不仅是政治权力的象征(即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且还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凭借政治权力的象征,征收的只能是流转类税;凭借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征收的只能是所得税类。如果进行税制改革,改以流转类税为主体的税制为以收益类税为主体的税制,那么,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国家依然是凭借全民所有制的代表来征收所得税类,对于其他企业来讲,国家则是凭借政治权力的象征来征收所得税类,这就类似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
这时,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象征来征收所得税类,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不能改变,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不能改变,要不然国家的性质就会改变。对于从政治权力的象征这一点出发所征收的税收(不管是流转类税还是收益类税),在不考虑其经济学解释时,企业将其作为一种费用(成本)还是可以的,因为对企业来讲,确实是它的一种支出和负担,但对于从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这一点出发所征收的税收,不管是否考虑其经济学解释,企业将其作为一种费用(成本)来处理是不合适的,因为它毕竟是属于参与利润分配的性质,再将其作为费用(成本)就显得不应该了。
但是,上述分析均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和分析这一问题的,如果从微观经济的角度、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得出结论就会完全相反,税收能作为一种费用(成本)来处理。因为,对企业来讲,国家征收的税收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企业缴纳税金将会使得这一部分资金退出企业的资金运动。将流转类税作为费用(成本)来处理完全是合乎情理的,它必须从购买者那里得到补偿,以保证资金运动的正常进行;将收益类税作为费用(成本)来处理也是合适的,因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下降,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不断增加,国家征收的收益类税已经不完全是凭借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身份来征收的了。
虽然说会计学上的账务处理应该按照经济学上的解释来进行,但过分地强调就会使我们会计的账务处理陷入困境。就像利息支出那样,其经济学解释应该属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属于费用(成本),而我们国家将其列入财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西方是将其单独列为损益的抵减项目,可以视为费用(成本),计算息税(利息和所得税)前损益(income before interest and income tax)和息税后损益(即净损益,或称净利润,net.income)。
当然,我国也曾有人撰文提出过将利息不作为财务费用(视为利润分配)且在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前,单独列示并作扣除。但当利息费用较小时,将其列为财务费用可以简化账务处理。所以,税收经济学上解释:会计学上将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可以与其有所差别的,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灵活处理,将流转类税作为管理费用处理,将所得类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成本),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