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论题的展开现存研究认为会计模式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抽象的、概括性的、相对稳定的会计特征,会计模式是环境使然。这个逻辑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笔者认为,法系渊源、税收法律、资本市场类型及公司治理结构、民族文化特性等较为典型的会计环境只是外在与浅层环境,对会计模式的解释力存在“隔靴搔痒”的外生性局限,这一局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关于法系特征问题。会计学领域几乎毫无争议地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归属大陆法系,依此是否可以推定我国会计模式应该选择或者借鉴法德模式。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问题。与法系特征相关联的问题,大陆法系的法德会计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模式,那么,我国是否也应该选择或者借鉴财税合一模式。
(3)关于资本市场类型问题。我国未来的资本市场是债务导向还是权益导向?这显然涉及两种类型资本市场的效率论证问题。
(4)关于民族文化特征问题。无论依据福斯蒂德的社会价值观,还是从格雷的会计价值观来看,我国似乎应该归属于法德会计模式的文化层面。
由此可见,以“浅层(事实或外在)环境一会计模式”模型进行推断,那么基本上法德会计模式应该成为我国会计模式选择主导性的路径参照,“浅层(事实或外在)环境一会计模式”模型几乎引致了我国会计模式选择问题在认识与研究上的“锁人效应”。有研究结论认为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属于欧洲大陆法系,文化属于集体主义文化,具有这种法律和文化特征的国家适宜制定较详细的会计规范;也有观点指出,目前流行的会计概念结构不适合中国的法律、金融和财政环境,认为会计制度的性质是民商经济法律制度、财税制度与会计技术融合生成的收益分享规则,我国需要以法律原则为基础自主设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融合而不是分离,并认为通过审视欧盟会计协调和法国会计发展状态,我国应自主建设会计法制。这些研究结论是众多将法德模式作为参考路径意见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由于目前我国适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这样会计制度事实(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逻辑(理论论证)似乎出现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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