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企产权改革滞后对假冒伪劣行为滋生的影响
由于假冒伪劣行为旨在冒充正常品,如果正常品生产者能够有效对抗假冒伪劣行为,使其不能冒充,那么假冒伪劣行为自然不会滋生。然而,由于实施渐进式改革,转型初期我国正常品生产者对假冒伪劣行为的“纵容”却是理性的选择。如前所述,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首先做的是在体制外培育市场因素,即在国有部门尚未改制的情况下发展小规模的私有部门。于是,我国转轨初期的企业整体状况是,一方面是规模和数量都很庞大的尚未改制的国企;另一方面是小规模的私企。在大规模的尚未改制的国企不从事假冒伪劣行为的假定条件下(见假定(3),即使这些小规模的私企从事假冒伪劣行为,对产品市场结构以及产品市场价格的负面影响也微乎其微,对正常品生产者——转制前国企的负面影响同样微乎其微,所以转制之前的国企作为正常品生产者不会支付巨额成本对付假冒伪劣行为。新生私企知道这一点,所以它们一般会从事假冒伪劣行为,这就是我国假冒伪劣行为首先滋生于私营经济的原因。下面通过转制前国企与小规模私企之间的博弈均衡来证明国企产权改革滞后对转型初期我国假冒伪劣行为滋生的影响。
图5.8为转制前的国企与小规模私企之间的博弈模型。由于国企转制之前不从事假冒伪劣行为,所以它的策略是“生产正常品并做必要广告”或者“生产正常品但不做广告”,简称“做广告”或者“不做广告”。私企则既可能生产正常品,也可能生产劣质品。由于新生的私企所面对的是正常品一统天下的市场,所以如果他从事正常品生产,无须做广告。另外,根据假定条件(4)可以推断,如果私企生产劣质品,那么它必定仿真出售,即从事假冒伪劣行为。由此可见,此时私企实际可能采取的策略为“生产正常品但不做广告”和“从事假冒伪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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