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教时代初期,奥古斯丁为中世纪提供了基本准则,他认为对金钱、财富、权利的贪婪与畸形的渴望是令人堕落的主要罪恶。在基督教那里,强调有三种出于好的动机的获利行为是合理的,即为自立使用利润、为慈善事业使用利润,以及通过经营商业为公众提供商品。因此,他们把高利贷视为罪恶。基督教早期作家一直在攻击一般人和牧师的高利贷。在公元325年的尼西亚会议中,禁止牧师以任何形式收取贷款利息,而在公元789年颁发了第一部世俗法律,禁止牧师放高利贷,也禁止一般人放高利贷。这些禁令是以自然法和正义原则为依据的。托马斯·阿奎那的“公平价格”理论在中世纪知识领域里是没有地位的。托马斯·阿奎那把商人的职能定义为从事交换的行为,如果旨在追求无限的赢利,则被认为是“在某种程度上不名誉的”。但是如果商人追求必要的或者甚至是高尚的目的,例如自立、慈善事业或者公共服务,它就成为合法的。此外,经院哲学家们还把利益分为尘世的利益和来世的利益,并且明确否决尘世的利益。
中世纪后期关于利息和合同的正当性问题的争论,以放宽传统教义对利息和合同的谴责而告终。后来新教伦理的一个内容就是把人们在现世生活中谋求利益的经济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功视为被上帝选中的标记。这就使经济的动机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正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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