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欺诈和保险调查
第二节 保险欺诈成因分析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表面上丧失了保险费;而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投保人将得到数倍于保险费的保险赔偿金。因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直接面对损失保险费或收获保险赔偿金这两种选择。这种巨大的利益差别的引诱是保险欺诈行为产生的根源,即使在市场经济较发达、信用体系较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保险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下面将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对保险欺诈的成因进行探讨。
一、保险欺诈成因的理论分析
保阶段欺诈有其外在表象,也有其内在根源,要想最大程度地减少保险欺诈现象,必须从理论上找到其内在根源。关于保险欺诈的理论分析有很多种,包括有限理性理论、逆向选择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本书主要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利用有限理性理论构建保险欺诈行为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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