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处于转轨中的历史条件下,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和自律性监管在弥补基金市场失灵方面各有各的优势,也各有各的缺点和不足,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每种监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我们只有根据具体情况将基金监管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在各个监管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地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监管的效能,保证基金市场健康快速地发展。
《论基金监管政策》在对基金监管政策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基金监管框架进行了研究。书中指出,中国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构建不能单纯地依靠某一监管主体,也不能仅仅依靠某一监管手段的运用,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同时注意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基于这样的考虑,作者认为,构建一种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权变管理体制模式,是我国目前较为现实也较为理想的选择。
由于监管资源有限的原因,并考虑立法成本的影响,基金监管政策应有一定的涵盖范围,作者认为基金监管应以基金风险监管为导向,以基金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为风险监管的核心。《论基金监管政策》最后对我国基金监管政策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评析,在分析中一方面利用制度变迁分析方法对我国基金监管政策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另一方面利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基金监管政策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并为基金监管的制定和执行体系设计了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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