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在漫长的社会发展史上,财产税曾是各国最主要的税种,尤其在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财产税是国家的主要税收收入。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财产税
收入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各国税收实践证明,财产税仍然是现代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地方政府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等方面,财产税仍具有其他税系无法替代
的作用。
从公元前两千年夏朝的“任土作贡”算起,中国的财产税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先后开征了房产税、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2007年又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但由于私人财产缺乏合法地位,财产税的税源过小,导致长期以来中国财产税体系建设迟缓,财产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和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过低。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尤其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财产税的前景极其光明,也为解决当前县乡财政困难开辟了可行的路径,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对财产税加以系统研究,并提出较为完善的财产税改革方案。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