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进行涉外民事活动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因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所以,它的基本原则除了包括国内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总原则外,还包括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就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涉外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管辖权。因此,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其合法权益受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我国《宪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规定:“合作开采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在司法方面,每一个主权国家都享有独立的管辖权,外国人不得在所在地国家享有有损于该国司法主权的特殊权利,如领事裁判权。在法律适用上,一方面要积极主张适用本国法,另一方面又要在适当的情况下承认和适用有关的外国法,但是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中也应该既维护本国主权,又尊重他国主权。如在签订合同时积极主张适用本国法,选择本国的法院管辖,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国的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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