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扣押船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扣押船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扣押船舶法律制度在英国、美国和德国等主要航运国家形成较早,发展很快。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对此进行调整和规范,对保护具有较高风险性的航运业,以及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实践经验的各界和各国要求对扣押船舶的某些程序等进行统一的呼声日高,20世纪的中叶和末期,国际社会就统一海船扣押的某些规定,制定并通过了相关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成为缔约国遵守的法律,也是其他航运国内立法和司法的遵循和借鉴。
我国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较晚。20世纪80年代以前,除了作为个案处理的扣押船舶,基本上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1984年全国六个海事法院的成立,海事诉讼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快速发展,为扣押船舶法律制度在我国形成、成熟和完善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的若干规定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原则发展到后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具体的和特别的规定,使该项法律制度逐步趋向体系化和制度化。
回顾历史,1984年全国最早的六个海事法院成立之前,海事诉讼以及扣押船舶的司法实践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原则和有关诉讼保全的程序规定进行的。海事法院的成立,不仅使海事纠纷从经济纠纷的范畴中逐渐分离出来,而且也使海事审判从经济审判中逐渐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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