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
第一编 论《曶鼎》案例中的诉讼主体——兼谈西周的审判制度
目次
一、曶鼎铭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二、西周时期诉讼代理人的性质
三、贵族犯法弱化处理
四、从《智鼎》看审判官的身份
西周青铜器铭文是研究当时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各方面制度的重要资料,很多材料都是我们在传世文献中看不到的,如《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鬲攸从鼎》对于研究当时的土地制度、契约制度,《曶鼎》、《(侜关)匜》等对于研究当时的诉讼制度都是弥足珍贵的。铭文资料的重要特征就是它的真实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它们的价值超过了《尚书》。但是,利用这些材料需要扫清的第一个障碍就是识读问题。由于年代久远,很多字迹已经锈噬,很难辨认,还有字形的演变、同音假借等都给我们的研究带来困难;有时会因为一个字的识读不同而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对于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法律资料的研究,首先有赖于古文字学界的研究成果,如果识读出现错误,后面的研究也就成为空中楼阁了。有幸的是。多年来古文字学界的研究成果已颇为丰硕,为法史学界的专门研究奠定了基础,因此,需要衷心的感谢古文字学界的前辈们。本文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对西周铭文中的一些问题再做进一步的探讨,并希望学者们批评指正。
一、留鼎铭中诉讼主体的确定
曶鼎铭文在西周诸器中是较长的,铭文记述了两起诉讼案件,这对了解当时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留鼎为乾隆四十三年戊戌岁(1778年)陕西巡抚毕沅于长安所得。据钱坫记载,原“鼎高二尺,围四尺,深九寸,款足作牛首形”,从所记载器形与铭文风格看,当为西周晚期之作。留鼎原器至今下落不明,惟留拓本于世。从拓本看,有部分字迹锈噬,对解读文意形成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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