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和解概说
第二节 刑事和解缘起的背景考察
刑事和解产生的社会背景较为复杂,有学者认为生要是基于两个背景因素,即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对被害人的保护运动,但是,如果没有对监禁矫正政策的反思,刑事和解在西方也不可能达到今天的繁荣。我们认为,除上述两个背景因素之外,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复兴和利益恢复理论的兴起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一、被害人学的产生
被害人学肇始于18世纪中叶,但前期一直专注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格的研究,直到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刑事被害人才逐渐成为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希于1941年发表的《论作案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一文,率先提出被害人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地位,他认为“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受害者不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主动的主体”。海希德随后出版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一书,由此掀起了国际范围内被害人学研究的浪潮。被害人学最早研究的重点放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上,从被害人角度研究犯罪预防的措施与对策。20世纪60年代之后,被害人学的主要内容开始围绕被害人的刑事保护展开。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伤害,这种伤害理应得到合理的保护、治疗与恢复。被害人所受伤害有的直接来自犯罪行为,也有的是缘自被害后受到社会的正式与非正式反应而产生的所谓“二次受害”;既有对被害人身体和财产等形成的有形损害,也有心理、名誉上所遭受的无形损害。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保护被害人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维持、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在内的法秩序的信赖,由此而对预防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作出贡献;相对于被害人保护的本体目标,推进犯罪人重返没有敌意的社会只是它的附属效果。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则提出,出于保护被害人的目的,刑事司法机构的任务是平息罪犯和受害者之间的怨恨,确认和发展社会生活的准则和价值。但是,“直至今日,依据犯罪行为和罪犯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能出色地完成上述这一任务”。在落实对被害人的保护方面,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先后开始确立对受到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在此基础上,日本法律中还进一步规定了告诉、告发、请求制度和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制度。在第七届关于犯罪预防和犯罪人待遇的联合国大会上,被害人保护与补偿也成为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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