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强制执行权
民事强制执行权则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的,强制债务人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权涵盖了以下几个特征:主要体现为公权性、强制性、专属性和独立性。显然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权是不一样的概念:民事执行是一种制度,而民事执行权则是相关国家机关在民事执行中所享有的权力。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权,学界争议很大,主要集中在权力主体归属、权力性质和权能划分三个方面。
(一)权力主体归属
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归属上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种是债权人说,认为债权人是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由于权利的实现禁止私力救济,债权人不能行使执行权,故委托民事强制执行机关为之。另一种是国家说,认为国家是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该权力系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债权人请求国家对债务人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第三种为折衷说,认为国家是民事强制执行权的主体,但国家将其让与债权人行使,而债权人又委托民事强制执行机关行使。①我们赞成国家说。诸如前所述,民事强制执行由法定机关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法律授权都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民事强制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是司法权的内容之一,与审判权共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另外,民事强制执行具有明显地强制性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故民事强制执行权归国家所有,只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启动。债权人说和折衷说都把强制执行权的主体用“委托”的说法在债权人和国家之间连接起来,然而,“委托”不符合强制执行权主体的客观实际,事实上并不存在任何的“委托’’形式,因而也就不存在“委托”的事实,没有“委托”,何来通过“委托”而得到权力。②
(二)性质定位
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问题的分析,是构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并进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基础。因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构建,民事执行权的构成又决定着民事执行机构内部组织的构成及其人员的身份地位。目前,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属性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1.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权不是司法权,因为它不符合司法裁判权的任何一个特征。相反,执行更加接近行政管理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过程结束后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民事强制执行权属国家行政权范畴。有人认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①另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其性质属于行政工作。这是因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国家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法令和就某些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结果。因此,国家法律由行政机关执行,同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应由行政机关行使。换言之,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应具有行政属性。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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