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知”的认定
(一) 贩卖毒品罪“明知”认定的特殊性
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在司法认定中最为困难也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就是明知的认定。或者说,如何认定行为人对于贩卖行为具有明知?之所以贩卖毒品罪的明知认定会成为特别的问题,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贩卖毒品罪缺乏现实的危害结果,所以缺乏充分的现实结果证明其主观明知。一般的自然犯均以个人的法益侵害为后果,通常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损害的现实性,故有比较充分的依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其次,贩卖毒品罪比较隐蔽,且毒品的形状和物质属性又通常超出一般人的接触范围和认识能力,所以也给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带来困难。尽管明知是一种心理事实,但是这种事实通常只能从外在表现推导出来。对于大部分的自然犯而言,这个推导过程比较容易。如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曾经指出:“即使一条狗也知道被绊倒和踢倒的区别。”但是,无法想象一个普通人能区分两个人进行的交易是海洛因交易,还是其他交易,抑或是没有交易。还有,一般人也无法区分含有大麻的香烟和普通的香烟。所以说,对于贩卖毒品罪而言,其主观明知的认定无疑属于比较困难的情形。最后,贩卖毒品罪主观明知认定的困难还体现在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限制。正因为,贩卖毒品罪缺少受害人等直接现实的证据,在认定程序上的标准极易影响个人权利的保障程度。因为,从明知判定的标准来看,往往不容易做到排除合理的怀疑。所以说,主观明知的认定必须在证据的有限性和人权保障的充分性之间协调。而这种协调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证成,在实践上极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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