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广义上讲,“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敌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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