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单位走私的自首问题
单位走私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则不以自首论。
(九)明确罪名界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两罪在客体、客观方面均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前者有真实货物、物品进出境,后者一般情况下没有货物、物品进出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两罪走私的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后者走私的对象则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十)共犯及数罪并罚
行为人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一)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53条、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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