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私财产”的范围
对于公私财产是否包括肇事者个人财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肇事者造成的公共财产和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但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惨重(如名贵车肇事与低档车俱毁)。有的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认定公共财产和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自身财产一并计人损失数额,就可能符合定罪条件。因此,本着从严惩处这类犯罪的需要,应当将肇事人的个人财产损失一并计入损失数额。但是,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在于对公共财产、他人人身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失,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应当视为肇事人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应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审理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第1款第三项关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七)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
本罪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公路运输人员和水路运输人员等。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调度员等。《审理交通肇事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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