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导读】
商事主体是指根据商法的规定取得商事权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商事能力的有无是衡量一般民事主体能否构成商主体的核心要素。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商事主体分为多个种类,我国商事主体主要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等。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主体,也称为商主体,是指根据商法的规定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事主体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商事主体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具备从事商行为的法律资格。商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在商事领域的拓展和具体表现;商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从事商行为的必备资格,这种资格是按照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由法律加以确定的,资格的取得一般要求进行营业登记。
其次,商事主体必须从事商行为,仅有商事权利能力但不实施商行为的人不应当被认定为商事主体,主体资格与事实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商行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商行为的范围一般也由商法作出限定。
再次,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那些虽然实施商行为但不以自己名义实施的人是商事辅助人,而不是特定商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如保险代理人)。
最后,商事主体应当能够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
二、商事能力及其法律限制
商事能力的有无是衡量一般民事主体能否构成商主体的核心要素。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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