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案例1】截挪国家投资建设资金,国家计委依法查处
【案情摘要】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别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根据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接受国家计委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擅自截留、挪用国家投资的建设资金的行为,国家计委有权进行依法查处。下面三个案例就是因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擅自截留、挪用建设资金而同时受到国家计委处罚的案件。尽管项目不同,截挪建设资金数额大小不等,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一样,但是在问题的本质上,涉及到触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上却是一致的,因而处理结果是一样的。
荆江大堤加固工程(二期)是对长江防洪具有重要作用的堤段,在1998年防洪抢险斗争中备受瞩目。但在1999年3月国家计委稽察特派员稽察发现,国家用于该大堤的建设资金被层层截留和挪用,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其中,1996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挪用该项目投资500万元用于自建住宅楼;湖北省水利厅截留400万元用于厅周转使用,账面虚列投资完成;此外,1996年至1998年,湖北省水利厅、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单位挪用4000万元用于初步设计外工程和其他水利项目建设。三项合计截留、挪用的工程投资约占这三年国家计划投资的39%。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层层违规提取管理费问题。省水利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全部承担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却将概算所列的荆江大堤加固工程(二期)管理费全部留用,致使承担大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职能的荆江市长江管理处和所属管理总段、管理分段没有管理费来源,层层违规从工程款中提取管理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