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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174542
  • 作      者:
    刘智慧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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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所副所长,1999年获民法博士学位。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学原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外国民法学》等多门课程。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侵权法等。著有《民法学》等,参编教材多部,发表《论占有的法律性质》等学术论文多篇。为国家八五社科项目“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主要召集人和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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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作者立足于《物权法》,以我国历次物权法审议稿以及代表性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为背景,将物权法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相结合,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论述,不乏深刻的理论思索。作者认为,物权法肯定了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理念,在许多具体制度方面的突破也值得赞赏。但与此同时,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僵化弊端的克服、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担保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问题,在个别制度设计上仍然略显保守,对于立法过程中某些存有争议的问题采取了暂时回避的做法,对彻底解决制度与现实的矛盾仍然缺乏实质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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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含义。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因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本法所称的不动产登记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物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依该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事项应当登记,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但是,根据各国或者地区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理论上有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两种情况:形式主义登记是指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效力,而不能决定其能否生效;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毋庸置疑,实质主义登记有利于强化登记的效力,并能够简便地处理权属纠纷。但是,从理论上看,这种立法例也有缺陷。如果将因各种原因没有登记的交易均宣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容易导致下列问题:其一,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应区分导致不动产交易未登记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问题,来分别决定交易的效力。否则,如果完全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有可能鼓励一些恶意行为人规避法律,利用不动产交易损害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二,采用绝对实质主义登记可能会冲击现有的财产秩序。比如,当事人之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虽然没有进行权属变动登记,但是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而且买受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如果出卖人以未经登记为由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势必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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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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