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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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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总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27955
  • 作      者:
    蒋月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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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月,1962年生,浙江嵊州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 
    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4年)、法学硕士(198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进修生(2003);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4-2005)。先后执教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7-1990年)、厦门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今)。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工作(2001年)。发表《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社会保障法概论》(1999年)、《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年)、《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2006年)等著作和论文多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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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民法总论》包括民法的一般知识和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内容。作为民法的“总论”,不是分别讨论民法的各种制度和民法学的各种研究,而是选取能够反映、发现、表达民法或者民法学整体的民法或民法学性质的事项进行讨论,并试图回答下列问题:民法是什么、民法典的历史与构造、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民法的解释、民法的基本原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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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民法的另一种认识,是从区分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出发的。公法是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民法是私法,是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不过,这种非公法即私法的公私法二分法的理论,正受到挑战。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只有民法发挥功能的纯粹的私法领域正在减少,对于大多数问题,各种行政命令与民法规范同时得到适用,甚至在某些私人关系领域,只有国家政策介入才可能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整。另一方面,社会法作为介手传统公法、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益兴盛,改变了法律的某些基本思维和价值判断,例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住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已是非传统民法学说所能完全解释的。
    民法可以区分为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一)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私法概念同义,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民法,仅限于私法中的一部分,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采广义说或者猴义说,受一国或地区民事立法政策 和体例的制约而有所不同。在采民商合一本例的国家或地区,其民法是广义的,如《意大利民法典》。在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或地区,其民法是狭义的,是指商法以外的私法,此外,社会政策不同,一国或地区民法的范围还会有差异。有的国家民法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有的国家或地区则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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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内容与体系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由来和发展
五、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二、司法解释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民事习惯
五、判例
六、法理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
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适用
三、民法解释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四、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
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由来
二、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平等原则的要求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由来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四、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二、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的关系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来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由来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四、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界定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界定
二、民事义务的类型
三、民事义务的履行

第四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
一、确定民事主体的依据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界定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制度
五、自然人的人格权
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七、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界定
二、法人的基本类型
三、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四、法人的人格权
五、法人的民事能力
六、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七、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能力

第五章 物
第一节 物的界定
一、物的基本含义
二、物的范围
三、物的整体与部分

第二节 物的类型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主物与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二、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意义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类型
四、意思表示的不一致与不自由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四节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四、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界定
二、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和类型
二、代理权的取得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代理的类型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五、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六、本代理与复代理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界定
二、无权代理的构成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界定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时间
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二、取得时效
三、消灭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九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界定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三、民事责任的功能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类型
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四、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五、垫付责任与补充责任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制止性责任方式
二、补偿性责任方式
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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