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争议审判实体问答:
3.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答: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的劳动关系。雇佣具有双务有偿性、诺成性和非要式性的特点;并且,雇佣关系不以劳动结果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为条件,而是以劳动给付为要件。由于雇佣的特点也是一方付出劳动,接受劳动的一方给付劳动报酬形成的一种交换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一致之处,故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产生混淆。对此,我们认为,区别双方关系,应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本质属性加以判断:
(1)从双方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他们之间存在人身、财产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但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存在隶属性。
(2)从劳动的属性判断。劳动关系的劳动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从事集体性的社会劳动,劳动关系实质是雇佣社会化的结果。雇佣关系的劳动一般属私人劳动,如家庭保姆、小时工等,不具有组织性和社会化的特点。
(3)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国家干预程度高,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立法宗旨。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国家基本不干预。
(4)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判断。国家为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确定了用人单位的很多法定义务,如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这些法定义务,不允许通过劳动合同予以免除或变更。雇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由双方约定,国家未对雇主的义务进行规范,比如,雇主没有义务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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