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劳动关系复杂多样化,劳动关系合同化和契约化,劳动关系法律化及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劳动争议日益增加,等等。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承担着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它对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关于劳动法的概念,历来有不同说法。西方国家的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犹如商法是规定交易关系的法一样;有的认为劳动法是规定受雇人的各种关系的特别法;也有人认为劳动法的规定不仅限于受雇人,而且兼及雇主,是受雇人与雇主的法;等等。旧中国法学界对劳动法有代表性的解释是:“劳动法为劳动关系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我国当前法学界对劳动法比较一致的定义是: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可见,旧中国法学界对劳动法定义的表述与当前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定义基本一致。
关于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劳动法》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宗旨,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完备的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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