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一、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始末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这幢户主为杨某、吴某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法院受理了此案。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某、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审,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3月30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l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4月2日下午,户主杨某自愿离开房屋,当日19时拆除施工开始,至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至此,杨某、吴某夫妇的房屋历经3年终被拆迁,因此被称为“钉子户”①。
城市房屋拆迁是各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伴生现象。但是,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比如“钉子户”②,却折射出我国制度上的一些弊端
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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