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现代理论更加注重对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宪政与法治理论实际上是在国家权力普遍扩张以及近代法律制度面临严重危机的条件下试图对近代的法治理论进行修改,以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范畴方面,现代法治理论与近代法治理论并没有明显的差别,只是在法治的价值目标以及实现法治的手段方面,现代法治理论更加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即现代法治理论对宪法控权功能的重视不是说只有现代宪法才有控权的功能。实际上,控权一直是宪法的首要功能,但由于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价值基础使人们的视野更加趋向于限制权力及其行使形式方面。当近代法律制度出现崩溃的危险,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日益下降、民主制度的前途黯淡时,把法治与民主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考察,通过民主制度的完善、刺激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及最大限度地发挥宪法之控权功能来实现法治的理想成为了时代的需要。正如美国学者w.弗里特曼在解释国家职能扩大与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是否矛盾的问题时认为的:“法治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由某一权威制定和执行的有系统的规范结构;或者简单地说就是公共秩序的存在。它与任何意识形态都是无关的,无论哪一种政治制度的秩序都包括在内。”因此,他认为法治首先应当承认民主的法律价值,即在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里应当充分保障个人权利,保障任何人或任何阶级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再有,民主的法治应当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斥专制和特权,因此在政治体制上应当实行行政和司法分立;另外,法治要求个人的权利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保持平衡。另一位美国法学家L.富勒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实现宪政中法治一环的理想有八个特点: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必须公布、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法律规则必须明确、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法律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规则的规定和实施必须一致。英国学者韦德和菲利普在《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从社会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和秩序优于无政府状态;第二,政府根据法律进行活动;第三,法治是一种广泛的政治原则。这些学者的观点虽然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在注重现存民主制度的完善方面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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