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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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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9699
  • 作      者:
    周少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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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周少华副教授的《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一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作为他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我很高兴看到她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他在北师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在紧张的学习之余,他能刻苦钻研,并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写出这部30万言的著作,实属难能可贵。
    应当说,少华同仁在本书中对刑法问题的思考实有其独特之处的,新颖的观点也不时出现在书中。作者曾经长期担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杂志刑事法编辑,现在已经是该刊的副主编,或许正是由于他这种工作经历,使得他研究问题时具有宽阔的视野和独特的视角,学术化的语言也为本书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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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少华,男,生于1968年春天,宁夏灵武市人。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留校工作。
    曾是痴迷的文学青年,一度固执地认为法律语言是对语言最大的戕害,因而对所学专业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曾自办诗歌小报《地平线》,四期而终;以“冰河”为笔名在二十多种文学期刊发表诗歌作品100余首;出版个人诗集《冥想的石头》一部(中国文联出版社2004年版)。
    法科毕业七年之后,始改邪归正、渐入法门,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等刊发表法学论文30篇;多篇论文分获司法部、陕西省优秀科研成果及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主持司法部部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
    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法律科学》杂志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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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以往的刑法研究,大多为法条所囿,像戴着脚镣跳舞有些施展不开,本书最突出的特点为在于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作者运用系统论、控制论、社会学、语言学、解释学等多学科领域的背景知识为分析工具,对刑法功能产生的制度基础、技术要素、发生机理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我们真切地邻悟刑法打开了一个视窗。
    刑法制度,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说,在法律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的技术手段(体系形成、规范表达、概念设立)还是司法者的技术手段(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都必须受制于刑法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刑法的目的承载着刑法的基本价值,而刑法目的的实现,又有赖于刑法功能的发挥:刑法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实现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势必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由于技术与价值、目韵与功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当刑法技术满足于刑法目的的需要时,一个良好的功能系统也就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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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法律的理性之维
    自从“国家”的幽灵出现于洪荒历史的地平线,法律就成为人类用来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回顾人类文明的脚步,“在每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里面,都存在着我们称之为法律秩序的东西,即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当它由先民的氏族习惯中脱胎而出,并与道德准则、宗教戒律相伴而行,历经岁月,犹如一块粗砺的石头被艰难地雕凿,渐次显露出人工和智慧的痕迹。从此,法律就始终与人类的理性观念缠绕在一起。法律,尤其是刑法,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逐渐从最初的暴力工具,发展成为一种包含着诸多价值判断。国家借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理性技术。
    十七、十八世纪,受数学、力学等发展的影响而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只承认理性的实在性,不承认感性的实在性,认为只有人性靠得住,而人性的本质在于人的理性,理性对于道德的内容和标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于是,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创造,或者说,法律本身就代表着理性。在“科学”主义的名义下,社会的统治术逐渐技巧化、隐蔽化、有效化。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在经验主义、非理性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反复冲刷下,人们开始对理性抱持审慎甚至怀疑的态度。但是无论如何,在法典化时代的理性神话灰飞烟灭之后,仍然没有人能够从根本上否认法律所具有的理性特征。
    在此,我无意对理性概念本身进行过多纠缠。这并不是说,“理性”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这一概念非常复杂,有限篇幅内的讨论或许只能制造出对它的误解。毕竟,在西方哲学史上,对于“什么是理性”,从来就没有获得过公认的、终局性的解答。何况,理性本身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不同时代的人具有不同的理性;同一时代的人,也会因个体、群体、地域等的差异,而有不同的理性。为了避免陷入复杂论争的泥潭,也为了直接进入本书的论题,在“理性”问题上,我宁愿接受一些有价值的既定的观点和结论,并将个人对理性的理解,消化在对具体问题的讨论过程之中。对于后文使用到的其它概念,除非有辨析的必要,我也将采取相同的策略。尽管如此,我们的讨论仍然不得不从法律与理性的一般关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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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一
序二
引言
第一章  法律的理性之维
一、法律与法理的一般关系
二、法律是一种制度
三、法律是一种技术
四、法律的目的性

第二章  刑法: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手段
一、控制的观念及其向社会领域的扩展
二、法律:人类自我控制的技术
三、刑法:关于惩罚的制度技术

第三章  刑法存在的社会根据
一、人类的秩序需求
二、国家职能方面的需要
三、人性观上的根据
四、刑法之必要性的特别理由

第四章  刑事控制系统
一、刑事控制系统的基本结构
二、刑事控制系统的基本输入
三、刑事控制系统的运作机制
四、刑事控制系统的控制目标

第五章  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
一、刑法功能界说
二、刑法功能的“生物学”基础
三、刑法功能的“生理学”解释
四、刑法功能发生机理的制度意义

第六章  刑罚的系统内功能
一、关于刑罚功能的一般观点
二、刑罚的外部功能与内部功能
三、刑罚的规范定性功能
四、刑罚的评价功能
五、刑罚的规范生效功能
六、刑罚功能产生的基础

第七章  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意义
一、对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另类审视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定位
三、对《刑法》第3条的反思

第八章  规范表达:语言的功能意义
一、语言在法律中的技术意义
二、语言作为一种权力:规范的生成
三、刑法基本原则对规范表达的意义
四、刑法规范表达的明确性
五、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
六、刑法规范表达的完整性
七、刑法规范表达的协调性

第九章  规范表达的欠缺及其后果
一、理性不及与规范表达的困境
二、法条语言对规范目的的背离
三、规范条文自身的逻辑结构缺陷
四、规范体系的内部矛盾
五、规范的技术性欠缺对刑法功能的影响

第十章  司法能动及其功能意义
一、司法能动的必要性
二、司法能动的有限性
三、从类推之性质看类推之禁止
四、关于刑法的适应性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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