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哲学批判<br> 第一节 宪法历史批判<br> 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它就存在于政府的组织结构之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动之中,存在于人的生活世界。<br> 但凡对历史有着客观态度的人,大多不会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任何形式的组织和人类政府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只要存在某种形态的政府,就必然存在某种形式的支配政府产生及其运作的规则,不管这各规则被冠之以何种名称,也不管这种规则表现或体现为何种形式。诚如法国学者沃马驰所言:“宪法不过是一套规则和习惯;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法定的抑或超法定的,政府都要据比处进事物。”<br> 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功能;它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意志的结果,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诚如历史法学派所指出的那样:“就像一般的文明一样,法津乃是某个特定民族的个人生活中无意识的、不可名状的、逐渐的和理性不及的力量的发散。”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乃此前调整政府关系之规则长期进化和积淀而成的结晶——这里的政府关系是指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包括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其中对内关系主要是指组成政府的各平行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和纵向或垂直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对外关系主要是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国内外学者尽管大多承认“宪法”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萌芽”了,但却认为“宪法之芽”在经历一千多年的血雨腥风和漫漫长夜之后,才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刀光剑影中破土而出。可是,这种“罗曼蒂克”的猜想又如何能在历史的长河中找到属于自己的“贝壳”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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