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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和谐社会与浙江法治建设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8053891
  • 作      者:
    胡虎林主编
  • 出 版 社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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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当前,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和谐社会与浙江法治建设》收入的12篇论文,绝大部分是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浙江省法学会于2007年4月合作召开的“和谐社会与浙江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的交流论文,部分则系《法治研究》杂志约请省内外专家学者撰写的优秀研究成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浙江法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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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
  “法治社会”的讨论尚未完结,“和谐社会”的声浪又在中国大地上穿霄人云,这样,当代中国就有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定位,即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在学术界,人们多以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亲和性,“和谐社会必定就是法治社会。然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国方略,而和谐则体现的是良好的社会状态,两者之间本身无法在同一个逻辑上并立。更为关键的是,法治社会恰恰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虽然两者之间并不完全无法调和,但无疑需要我们在理念和制度上进行重新改造。以下我们即分为三个问题来进行探讨:第一,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之间为何无法完全共容?第二,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和谐社会是否可能及如何可能?第三,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之下,通过何种路径才可能建立和谐社会?
  一、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冲突
  (一)预设的背景不同
  一个社会的存在,总是以相关的社会理念与政治背景为基础的,对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来说也不例外。法治社会是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规则的社会。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一切均以法律为最高也是最后的判准。然而问题在于,法律的存在是假定人与人之间为一种互不相识、互为算计的“陌生人”关系。简言之,法律的存在是要在陌生人之间创造出共同遵守的客观规则在亲情、友谊等亲密关系之间,法律几无存在的余地。个中的缘由在于,法律是以分配正义作为其目的的,然而正义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人的背景为预设,简单地说,正义并不存在于亲戚、朋友这类关系之中,正义的生存对象是陌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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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地方立法:地位与使命
和谐社会与政府信息公开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政府责任的法治化——以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为视角
生态补偿机制的反思性探讨——和谐社会与浙江环保法律制度革新的一个视角
和谐社会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法治化机制研究——以湖州市2004、2005年群体性上访事件调查为个案
下篇
“法治浙江”战略的实施情况及其理性思考
“法治浙江”的核心是什么
“法治浙江”与浙江法律服务业
“法治浙江”与社区矫正
“法治浙江”与人大执法检查
区域法治与刑事政策区域化——以“法治浙江”为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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