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能否共存及何以共存?“
“法治社会”的讨论尚未完结,“和谐社会”的声浪又在中国大地上穿霄人云,这样,当代中国就有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定位,即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在学术界,人们多以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亲和性,“和谐社会必定就是法治社会。然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国方略,而和谐则体现的是良好的社会状态,两者之间本身无法在同一个逻辑上并立。更为关键的是,法治社会恰恰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虽然两者之间并不完全无法调和,但无疑需要我们在理念和制度上进行重新改造。以下我们即分为三个问题来进行探讨:第一,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之间为何无法完全共容?第二,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和谐社会是否可能及如何可能?第三,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之下,通过何种路径才可能建立和谐社会?
一、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冲突
(一)预设的背景不同
一个社会的存在,总是以相关的社会理念与政治背景为基础的,对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来说也不例外。法治社会是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规则的社会。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一切均以法律为最高也是最后的判准。然而问题在于,法律的存在是假定人与人之间为一种互不相识、互为算计的“陌生人”关系。简言之,法律的存在是要在陌生人之间创造出共同遵守的客观规则在亲情、友谊等亲密关系之间,法律几无存在的余地。个中的缘由在于,法律是以分配正义作为其目的的,然而正义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人的背景为预设,简单地说,正义并不存在于亲戚、朋友这类关系之中,正义的生存对象是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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