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 实践呼唤意识形态理论的创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站在历史和时代发展的高度,深刻总结历史经验,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奋斗目标。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无非有两种状态,一种是革命转变的质变状态,一种是和平发展的量变状态。而无论是革命转变时期还是和平发展时期,都需要用相应的意识形态来统一思想和凝聚人心。在革命转变时期,为了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必须提倡斗争精神、斗争哲学和斗争型意识形态;而在和平发展时期,为了巩固和发展新的社会制度,则需要倡导和谐理念、和谐哲学和和谐型意识形态。我国近代从鸦片战争一直到新中国建立前,是一个危机、战争与革命时期。为了推翻“三座大山”,把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变为一个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无疑必须提倡斗争精神、斗争哲学和斗争型意识形态。但在新中国建立后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仍然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斗争哲学和斗争型意识形态,因而造成了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科学总结历史经验,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开始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进而制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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