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文学场中散文的体裁特征
在几乎一切旧有秩序都得接受质疑、都要经历解构洗礼的后现代语境下,谈论文学的类型特征,颇像走钢丝之举。20世纪后半叶三位思想巨匠之一的德里达在研读过小说《白日的疯狂》之后,就曾明确地得出结论,认为类型法则不可能保持绝对的纯净度,因而断言对文学类型进行定义是永远注定要失败的。
的确,面对诸多边缘文体的时候,文学上的类型法则常常显得力不从心。而以往的类型法对文类的机械切割,对文类之间相异性、文体秩序性的强调和对文体之间交叉性、互渗性的忽略,都暴露出类型法则的深刻局限。难怪大师德里达以其无法保持绝对的纯净度为由要摈弃它了。
我们在认真思索这种挑战所隐含的美学、哲学意义时,恐怕也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对于文学这种复杂的审美创造物来说,绝对的纯净度是不是也属于一种神话呢?如果因为文类法则难以泾渭分明地划出文学类型的疆界,或者说因为它天生不完备、有盲区,于是就干脆消灭法则,那么,文体存在的合法性大约也要成问题了——艺术原本就是在相对规则中的自由舞蹈,若失去了类型规范,抹煞了文体特性,岂不是要了文学的命?就文学的创作常态而言,小说、诗歌、散文哪个不是在“体”中现身?哪个不是按基本的文类法则行事?即便是罗兰?巴特、博尔赫斯们充满颠覆精神的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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