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在复奏中也主允与日本订约,但鉴于与英、美、法各国订约之失,强调条约“不可载明比照泰西各国总例办理等语”,尤其不能有所谓“后有恩渥利益施于各国者一体均沾”的条款。②清廷下谕同意曾、李二人的意见。
1871年7月,日本政府议约全权大臣大藏卿伊达宗城和副使柳原前光等到达天津。清政府特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在天津与日使开始谈判。日使力争“准照西约成例”,将不平等特权订入条约,李鸿章则坚拒将“一体均沾”字样列入约文,双方发生激烈争论,以致一度中断谈判。最后,日本既无力迫使清政府接受其要求,只得按照中方原意达成协议。9月13日,李鸿章与伊达宗城签订了包含18条内容的中日《修好条规》和拥有33条内容的中日《通商章程》。这是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第一部条约。
条约内容大体仿照与西方所订的条约,但有几点重大差别:第一,没有所谓“一体均沾”等片面最惠国待遇特权;第二,双边享有领事裁判权和互相承认协定关税;第三,两国商民只能在指定的口岸进行贸易,不得到内地通商,也没有长江航行的条款;第四,规定两国“倍敦和谊”,“以礼相待”,“彼此相助”,互不稍事侵越,互不干预内政。这一条约虽然在字面上表示了双方的平等,也反映了清政府睦邻友好的愿意,却无法约束日本对外侵略的野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外交上的平等并不完全取决于条约的内容,而是取决于国家的实力。条约的订立使清政府对日本产生了某些幻想,却让日本对朝鲜取得了与清政府“比肩对等”的地位,为其后日本侵略朝鲜埋下了伏笔。③
这一条约因未能满足日本政府获取在华特权的既定要求,有关两国在“偶遇他国不公及轻视之事”时应当“彼此相助”的内容也使英法等国以为中日建立同盟关系而引起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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