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代的规范中,同氏集团成员与近亲范围内的同氏亲属之间的血缘约束关系大大超过了与其他同氏亲属间的约束关系。这个近亲的范围,按礼书的说法,是指距己身最近的四个旁系中的亲属,即同父兄弟一系、世叔父(同祖父)一系、从祖祖父(同曾祖父)一系和族曾王父(同高祖父)一系。《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意思就是四世以内的亲属是有服的,属于近亲;五世而外(不同高祖父),就算远亲;六世以上,便略同于路人了。
近亲中的血缘约束关系是通过“小宗”来实现的。“小宗”指的是分别在一个至四个旁系的同氏亲属中继承共同父、祖的人。例如在包括一个旁系的同氏亲属范围中,继承父亲的就是“小宗”。因此《礼记·大传》中有“继祢者为小宗”的说法。而在包括四个旁系的同氏亲属中,继承高祖父(经过父亲、祖父、曾祖父)的则是继高祖的“小宗”。继高祖的“小宗”是距已身最远的“小宗”,《礼记·大传》称之为“五世则迁之宗”。因此理论上,一个同氏集团的成员除了要尊奉整个族氏的“大宗”外,还可能要尊奉亲疏关系不等的四个“小宗”。对于相应范围内的同氏亲属,“小宗”拥有与“大宗”类似的权威和权力,从而体现对他们的血缘约束作用。这是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上,“小宗”就像“大宗”被当做始祖的化身一样,被认为是他们所分别继承的父、祖的化身。礼书中反映的这一套以“小宗”为核心和纽带的对于近亲的血缘约束关系的制度,在史书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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