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对行政部门的国际经济政策进行建议、监督和调查的权利。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财政部、商务部、USTR和ITC等机构,定期向国会提交有关对外经济问题的报告或者要求负责具体事务的行政官员出席听证会并提供证词。比如根据《1988年贸易法》,财政部长就必须每年两次向国会就美国主要贸易国的汇率问题进行汇报。此外,国会议员还通过辩论和召开听证会对现行国际经济政策进行评估,提出批评和建议。<br> 对于贸易、金融、投资和援助四个主要的国际经济政策领域,国会所拥有的权限其实是不一样的。在贸易政策中,国会拥有的权力最大,因为宪法明文规定国会享有管理商业的权力,行政部门的对外贸易政策和行为必须得到国会的授权。其次就是对外援助政策,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外援助计划,也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因为国会对联邦政府的财政支出具有最终决定权。国际金融政策由于其要求的专业程度最高,其技术复杂程度是国会议员所难以驾驭的,国会将其主要让渡给财政部,同时又专门批准设立了独立机构美联储直接负责参与财政部的政策制定。而财政部和美联储通常倾向于闭门制定国际金融和货币政策,这与美国其他公共政策的制定构成了鲜明对比。①至于国际投资政策,由于美国具有自由投资的经济传统,这方面的政策措施相对比较少,所以主要由商务部和行政部门内部的一些跨部门协调机构来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管理。虽然国会并不直接插手国际金融和投资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会对这两项政策会充耳不闻,相反,国会会根据选民的意见以及利益集团的要求通过公开发表意见、召开听证会、提出议案等方式对行政部门和独立部门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制定符合国会要求的政策。2005年,中国企业中海油公司竞购优尼科失败的事件就是美国国会利用间接方式发挥政策影响力的生动案例。<br> 最近二三十年,美国国会参与国际经济决策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即便是在传统国会自觉隔离的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上,国会也开始更加积极地介入。国会大量增加了小组委员会的数目以更加专业地处理国际经济问题,这些小组委员会经常举行监督听证会,听取行政官员、商业领导人、学术界专家对拟议中的政策和计划的意见和批评。国会因此能够更加独立地收集国际经济数据并自主地进行政策动议,而不需要依靠行政部门。此外,国会议员越来越依靠从国会预算办公局、国会研究部、审计总署和技术评估局四个咨询机构那里得到涉外经济事务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这大大提高了国会参与国际经济决策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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