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管辖协议不可能只是对法院管辖权的排除,还必然包含着对某一或某些管辖权的选择,因而排除管辖权的协议又被称为排他性管辖协议。创设管辖权的协议既可能是排他性管辖协议,也可能是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因此,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是一种更为普遍的分类。由于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仅仅是为一个原本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创设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任何法院的管辖权,对于原本就可能存在的管辖权的平行与冲突,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会使之加剧。因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并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管辖协议的优点,应尽量加以避免。
此外,根据所选择的不同法院,还可以将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再细分为选择内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以及选择外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不过,对这些协议,每个国家的态度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并不区分两种管辖协议,有的国家虽然区分两种协议,但对它们的效力赋予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仅承认排他性管辖协议而不承认非排他性管辖协议;有的仅承认选择内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协议,而不承认选择外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同时,对于某一管辖协议究竟属排他性管辖协议还是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因此,最好的办法应当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协议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时,由法律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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