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有化运动,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政治上获得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抵御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新的经济殖民政策和实现通过自己的经营来开发建设自己国家的目的,自20世纪50年代起,将本国所属的自然资源的受益权,从外国发达国家企业的手中通过征收的方式划归国有的一种经济斗争。<br> 国有化作为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普遍得到了认可,这点在上述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中也得到了确认。但是恣意行使国有化,必然会对他国的企业造成损害。基于此,国际社会对于行使国有化的条件,通常要求:<br> ①公共性原则(实行国有化应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br> ②无歧视原则(不针对某一特定国家企业的财产);<br> ③补偿原则(对被征收者予以补偿)。<br>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有化问题上的对立,集中表现在国有化的具体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称,根据国际习惯法,对被征收者应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否则该征收行为本身违法。对此,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在国有化问题上不存在上述的国际习惯法,各国应根据其本国的国内法来决定国有化的补偿问题,这点从《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表明的“各国应根据其本国适当的法律以及本国所认为合适的情况来决定补偿”[第2条第(2)项(c)]这一原则中可以得到验证。强调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在结果上只会造成有经济实力的国家方可行使国有化。上述主张从根本上背离了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国家享有行使国有化权利的目的。<br> 在国有化补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今天,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规定的各国相互间自由所达成的合意不在此限这一条款,以及发展中国家迫切发展本国经济的心理,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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