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程序的正义与再审制度<br> 第一节 程序的正义<br> 一、关于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与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br> 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经典名著《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但是正义与一些相近概念如公正、公平一样,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非常复杂,不同的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业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对何为“正义”及相关问题也不断改变其形式,一个答案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刚刚实施,它们又以新的形式出现。故正如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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