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任务管理的成员国应主动或应某一个没有参加此项任务的成员国的请求,定期向理事会通报该项任务的进展情况。如果因完成此项任务而引起严重后果或需要对第1款所指决定的任务目标、范围和条件进行修改,参与该任务的成员国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理事会。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应通过必要的决定。
第45条
1.第42条第3款所指的欧洲防卫局应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任务:
(1)为各成员国的军力目标的确认作出贡献,并对各成员国是否遵守其所作出的军力承诺进行评估;
(2)推动对行动需求品的协调和推动采用有效且兼容的采购办法;
(3)为实现在军力领域内的目标而开展的多边计划提供建议,确保对各成员国实行的计划进行协调以及对具体合作计划进行管理;
(4)支持防卫技术的研究,协调和规划联合研究活动以及为满足未来作战需求品所需的技术解决办法而进行的研究;
(5)为了确认以及在必要时实施的一切旨在加强防卫领域的工业和技术基础的有益性措施以及旨在改善军费开销效率的有益性措施作出贡献。
2.欧洲防卫局对所有希望参与其中的成员国开放。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一项旨在规定欧洲防卫局的章程、办公地点、所在地和运行规则的决定。此项决定应考虑到有效参与欧洲防卫局活动的标准。那些参加联合项目的成员国可以在欧洲防卫局内设立专门小组。在必要时,欧洲防卫局应与委员会保持联络以开展任务。
第46条
1.那些希望参加第42条第6款所指的长期有组织合作的成员国,如果已经达到《关于长期有组织合作的议定书》所确定的标准,并已经按该议定书的要求在军力方面作出承诺,那么上述成员国应将其意图通知理事会和高级代表。
2.在第一款所指的通知发出后的三个月内,理事会应在同高级代表磋商后,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一项旨在建立长期有组织合作以及确定参加此项合作的成员国名单的决定。
3.任何希望在以后阶段参加产权合作安排的成员国应将其意图告知理事会和高级代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