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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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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十九辑.Vol.19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2582
  • 作      者:
    李双元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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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9辑)》主要内容包括: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私法若干问题研究,奥地利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变革,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比较研究,国际条约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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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参加任务管理的成员国应主动或应某一个没有参加此项任务的成员国的请求,定期向理事会通报该项任务的进展情况。如果因完成此项任务而引起严重后果或需要对第1款所指决定的任务目标、范围和条件进行修改,参与该任务的成员国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理事会。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应通过必要的决定。
    第45条
    1.第42条第3款所指的欧洲防卫局应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任务:
    (1)为各成员国的军力目标的确认作出贡献,并对各成员国是否遵守其所作出的军力承诺进行评估;
    (2)推动对行动需求品的协调和推动采用有效且兼容的采购办法;
    (3)为实现在军力领域内的目标而开展的多边计划提供建议,确保对各成员国实行的计划进行协调以及对具体合作计划进行管理;
    (4)支持防卫技术的研究,协调和规划联合研究活动以及为满足未来作战需求品所需的技术解决办法而进行的研究;
    (5)为了确认以及在必要时实施的一切旨在加强防卫领域的工业和技术基础的有益性措施以及旨在改善军费开销效率的有益性措施作出贡献。
    2.欧洲防卫局对所有希望参与其中的成员国开放。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一项旨在规定欧洲防卫局的章程、办公地点、所在地和运行规则的决定。此项决定应考虑到有效参与欧洲防卫局活动的标准。那些参加联合项目的成员国可以在欧洲防卫局内设立专门小组。在必要时,欧洲防卫局应与委员会保持联络以开展任务。
    第46条
    1.那些希望参加第42条第6款所指的长期有组织合作的成员国,如果已经达到《关于长期有组织合作的议定书》所确定的标准,并已经按该议定书的要求在军力方面作出承诺,那么上述成员国应将其意图通知理事会和高级代表。
    2.在第一款所指的通知发出后的三个月内,理事会应在同高级代表磋商后,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一项旨在建立长期有组织合作以及确定参加此项合作的成员国名单的决定。
    3.任何希望在以后阶段参加产权合作安排的成员国应将其意图告知理事会和高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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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际经济法]
贸易制裁与国际人权保护——兼析GATT的有关规定
反补贴调查中损害认定的若干法律
问题研究

[国际和法]
跨境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私法若干问题研究
奥地利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变革
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国际条约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国际公法]
国内法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8(1)(C)条为基础

[环境法]
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再论国际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我国与欧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法与行政法]
《人民日报》(1949-2008年)中宪政
语词之出现频率研究
关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无效行政行为是否有公定力

[国际法资料]
《里斯本条约》之《欧洲联盟条约》最终版本
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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