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相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罚处罚相对较轻,所以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方可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作犯罪处理。但如果系受人教唆、利用的,则对教唆、利用者按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单位涉嫌实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如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此种情形下,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但是,该条例并没有对单位相关主管人员规定惩罚的内容。没有种植毒品原植物资格的单位非法种植的,同样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而无权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单位一旦种植,则可能造成数量大、危害范围广的严重结果,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不利于对单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打击。所以,将单位纳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在日后的《刑法》修订中应有所体现。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以故意为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犯罪目的,这说明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或者具备了《刑法》第351条第1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节,就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这是因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该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威胁,毒品原植物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其目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是以观赏、个人药用为目的的,则在相同情况下,量刑应轻于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以制造毒品为目的,我们认为应按照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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